北斗卫星导航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授权管理办法

2017.06.22 , 浏览次数: 9253

第一条 为加强北斗卫星导航产品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北斗质检机构)的管理,规范北斗卫星导航产品质量检测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北斗质检机构,是指经中国卫星导航定位应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应用管理中心)授权,承担北斗卫星导航产品质量检测工作,并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斗质检机构的申请、受理、审查、授权、监督检查、复审查、注销和撤销等工作。

第四条 应用管理中心负责北斗质检机构的规划、授权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申请成为北斗质检机构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应当具有其所属法人对其检测活动承担法律责任的证明文件;

(二)注册资本或其所属法人注册资本无外资(含港、澳、台);

(三)取得二级以上军工保密资质;

(四)取得国家级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和实验室认可;

(五)具有3年以上卫星导航相关领域产品质量检测业务经历;

(六)具有与北斗卫星导航产品检测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拥有应用管理中心规定的、满足技术标准规范的北斗卫星导航产品检测仪器设备;

(七)具备与北斗卫星导航产品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测人员、关键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应为相关专业理工科本科以上学历,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和检验要求,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关键技术人员除具备上述要求外,还必须有3年以上本专业领域的检测经验;管理人员应当具备检测机构管理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从事检测活动的人员应是长期固定工作人员,不允许在其他同类型实验室从事同类的检测活动;

(八)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其质量管理体系经评价符合并持续满足相关的国家标准和国际准则的要求;

(九)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北斗质检机构授权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应用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材料;

(二)应用管理中心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的,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受理申请后,应用管理中心组织有关专家组成审查组对申请单位进行申请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查,形成审查报告,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审查时间不计算在做出授权的期限内。自审查完成之日起15日内应用管理中心做出审批决定;

(四)经审批,应用管理中心对予以授权的北斗质检机构,自决定授权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请单位出具授权证书,颁发北斗质检机构授权标识章、授权标牌和授权证书;不予授权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授权证书有效期为6年,北斗质检机构需要延续授权的,应在授权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应用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应用管理中心对其进行复审查,复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延续授权。

未提出延续授权的,有效期届满后注销授权证书。

第八条 北斗质检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者标准要求的程序,在授权证书的有效期和授权范围内,对外出具产品检测报告,并按授权标识、标牌、证书管理要求(附件1)的规定使用授权标识、授权标牌和授权证书。

第九条 北斗质检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公正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由其所属法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北斗质检机构通过承担或者参与国家标准、国家军用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检测技术、检测方法的开发和研究,实验室能力验证以及跟踪国际先进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动态研究等工作,以提高其产品质量检测能力,并持续保持。

第十一条 北斗质检机构在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检测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并按信息上报管理要求(附件2)的规定向应用管理中心和有关部门反映产品质量情况和问题,提出产品质量改进建议。

第十二条 北斗质检机构通过参加相关业务培训,及时掌握产品质量检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相关业务知识,以提高其管理水平和检测技术能力。

第十三条 北斗质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在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生产技术、工艺等技术秘密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北斗质检机构不得向其他机构分包其授权范围内的产品检测任务。

第十五条 北斗质检机构不得接受可能对其检测公正性产生影响的资助,不得从事或者参与影响检测公正性的活动,不得以北斗质检机构的名义向社会推荐其检测的产品,不得对其检测的产品通过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北斗质检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申诉和投诉处理机制,处理相关方对其检测活动和检测结论提出的异议。

第十七条 应用管理中心对北斗质检机构每年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对其检测技术能力和管理体系进行审查。对北斗质检机构主要管理人员、组织机构、检测能力、主要设备设施等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申投诉情形的,应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北斗质检机构应当于每年11月15日前,向应用管理中心报送本年度北斗质检工作报告、下年度工作计划。

北斗质检机构主要管理人员、组织机构、检测能力、主要设备设施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必须及时报告应用管理中心。

第十九条 北斗质检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限期整改,时间不超过6个月,整改期间不得以北斗质检机构名义对外出具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一)超出授权范围进行检测,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监督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授权条件的;

(三)未按时报送上年度北斗质检工作报告、本年度工作计划的;

(四)主要管理人员、组织机构、检测能力、主要设备设施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检测能力不能持续维持的;

(五)接受影响检测公正性的资助,从事或者参与影响检测公正性等活动的;

(六)利用承担检测任务乱收费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条 北斗质检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授权:

(一)出具虚假产品检测报告或者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严重失实,情节严重的;

(二)以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授权的;

(三)随意向其他机构分包其授权范围内的产品检测任务的;

(四)超出授权范围进行检测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在整改期间内以北斗质检机构名义对外出具产品检测报告的;

(六)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

(七)依法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

北斗质检机构自被撤销授权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授权。

第二十一条 被注销或者撤销授权的北斗质检机构,自注销或者撤销授权之日起30日内将北斗质检机构授权标识章、授权标牌和授权证书交还发放机关。

第二十二条 应用管理中心向社会公布取得授权的北斗质检机构名录及授权范围、注销或者撤销授权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应用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加:点击下载

1.授权标识、标牌、证书管理要求

2.信息上报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