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定时型终端(以下简称定时型终端)的技术要求、测试方法、检验规则及包装、运输和储存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定时型终端备的研制、生产和使用,也是制定北斗定时产品标准、检验产品质量和产品应用选型的依据。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北斗卫星导航系统用户终端通用技术要求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1北斗定时型终端 BeiDou timing terminal
基于北斗系统授时功能,可以接收北斗卫星信号完成解算、测量、时间修正并复现、输出BDT标准时间信息、时标信息功能的接收设备。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4.1.1 终端组成
定时型终端根据其业务特征通常分为北斗RDSS和(或)RNSS单向定时型、北斗RDSS双向定时型,以满足不同用户的应用需求。主要由下列部件和组件组成:
4.1.2 尺寸及质量
定时型终端的外形尺寸及质量由相应的产品规范规定。
4.1.3 外观
定时型终端的外观应满足以下要求:
4.1.4 接口
定时型终端应至少具有1个输出TOD信息的通用数据接口和1个PPS输出接口。
4.2.1 自检测
定时型终端应具有自检测及初始化和状态设置功能,当出现故障时应给出数据接口输出或视觉、音响输出方式的故障报警提示信息。
4.2.2 系统完好性信息处理
定时型终端应具有系统完好性信息处理功能。
4.2.3 状态监测
定时型终端正常工作时,应能实时监测以下状态,并给出相应的视觉和(或)音响提示信息;
4.2.4 单向定时
北斗单向定时终端应能接收和处理北斗RDSS或RNSS卫星信号,提供BDT或UTC的时间信息(TOD时间、日期)、时标信号(即PPS)。
4.2.5 双向定时
北斗RDSS双向定时型终端应具有“定时申请”、用户管理和复现BDT或UTC的时间信息(TOD时间、日期)、时标信号(即PPS)。
4.2.6 参数设置
4.2.6.1 定时型终端应能根据使用条件和需要改变参数设置,包括接收天线位置设置、位置(导航)、位置平均、位置保持等。
4.2.6.2 定时型终端应能给出接收天线时延、馈线电缆时延、接收机通道延迟及其它相关信息,并能加以置入改正。
4.2.7 信息显示
北斗定时型终端应具有下列信息的显示或提示功能:
a) 正常显示
1) TOD和日期信息:
2) 接收状态:包括跟踪、锁定卫星数目,PDOP值、卫星分布情况、接收信号的信噪比;
3) 定位状态:包括未定位、二维定位、三维定位及定位结果;
4) 定时状态:包括动态定时状态及其数据精度;
5) 相关的部分数据文件信息;
b) 故障显示:一般故障状态,包括电源电量不足、数据存储空间不足或故障、卫星跟踪故障等。
4.2.8 数据输出
定时型终端应能输出以下数据:
4.2.9 数据和信息保存
断开电源时应具有数据和信息的保存功能,能存储RTC时间、位置等重要信息,且能通过外部指令删除存储的信息。
4.3.1 电源
4.3.1.1 供电电源应保证授时型终端在正常状态下连续工作,连续时间不少于24 h。
4.3.1.2 在外接电源电压标称值变化±10%的情况下,定时型终端应能正常工作。
4.3.1.3 在外接电源中断情况下,定时型终端应有内置电池保持RTC日历时钟的日期、TOD信息不中断,供电维持时间不少于1个月。
4.3.2 接收灵敏度
北斗定时型终端应满足:
a)RDSS方式:
1) 捕获灵敏度:终端能捕获信号时,输入端信号电平应不大于-124 dBm;
2) 跟踪灵敏度:在跟踪卫星信号时,终端正常工作且不失锁的输入端信号电平不大于-127 dBm。
b)RNSS方式:
1)捕获灵敏度:终端能捕获信号时,输入端信号电平应不大于-130 dBm;
2)跟踪灵敏度:在跟踪卫星信号时,终端正常工作且不失锁的输入端信号电平不大于-133 dBm。
4.3.3 接收信号功率范围
定时型终端的接收信号功率的变化范围应满足:
——RDSS方式:接收信号功率变化范围为-124 dBm~-104 dBm;
——RNSS方式:接收信号功率变化范围为-130 dBm~-100 dBm。
4.3.4 发射信号EIRP值
RDSS双向定时终端的发射信号EIRP值应在3.5 dBW ~ 19 dBW之内。
4.3.5 发射信号带外抑制
发射信号在 1 580 MHz ~ 1 650 MHz 频率范围以外的辐射功率,应不大于 -80 dBW/4 kHz。
4.3.6 首次定位时间
冷启动(历书不可用、无概略位置)的首次定位时间应不大于2 min。
温启动(历书可用、有概略位置)的首次定位时间应不大于60 s。
热启动(历书和星历可用、有概略位置)的首次定位时间应不大于15 s。
4.3.7 失锁重捕获时间
北斗RDSS或RNSS卫星信号中断30 s后,失锁后的重捕时间应不大于5 s;
4.3.8 跟踪通道数
RNSS单向定时终端的跟踪通道数不小于12,RDSS定时终端的跟踪通道数不小于2。
4.3.9 设备时延
4.3.9.1 双向定时型终端设备时延:双向零值应为1ms±10 ns(1σ)。
4.3.9.2 双向定时型终端设备时延的年变化,要求小于6 ns(2σ)。
4.3.9.3 单向定时型终端设备时延的年变化,要求小于6 ns(2σ)。
4.3.10 定时精度
定时型终端应能提供时标信息——PPS信号输出,用于精密时间同步或时间传递。
根据定时型终端的工作模式,设备在经过主机单元延迟、天线延迟和电缆延迟修正后,输出时标信息PPS信号(相对于北斗时BDT)的定时精度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定时精度(2σ)
工作模式 |
RDSS |
RNSS |
单向定时模式 |
≤ 200 ns |
≤ 200 ns |
双向定时模式 |
≤ 20 ns |
— |
4.3.11 守时偏差
要求24 h内,终端的守时偏差应不大于100 ms,或满足产品规范要求。
4.4.1 温度
北斗定时终端位于室(舱)外单元的正常工作环境温度范围为-25℃~55℃,位于室(舱)内单元的正常工作环境温度为-15℃~50℃。
北斗定时终端的存储环境温度为-35℃~70℃。
4.4.2 振动
各型北斗定时终端在以下对应规定的振动条件下,应保持结构完好和正常工作。
4.4.3 外壳防护
北斗定时终端的外壳防护性能,位于室(舱)外单元的防护等级为IP65,位于室(舱)内单元的防护等级为IP54。
4.4.4 湿热
各型北斗定时终端在以下对应规定的湿热试验后,应能正常工作。
北斗定时终端的电磁兼容性要求应满足其产品规范规定的电磁兼容性要求。
北斗定时终端的 MTBF 不小于 4 000 h。
5.1.1 检测设备
5.1.1.1 所有检验测试设备(包括参照设备)应有足够的分辨率、准确度和稳定度,其性能应满足被测技术性能指标的要求。除另有规定外,其准确度应不大于被测设备准确度指标的十分之一;其稳定度应不大于被测设备稳定度指标的三分之一。
5.1.1.2 一般可利用空中实际的北斗卫星信号或模拟信号进行测试。当利用北斗信号模拟器作为标准测试信号源时,北斗信号模拟器产生的信号必须具有和北斗卫星信号相同的特性。仲裁时应采用北斗信号模拟器作为标准测试信号源。
5.1.1.3 所有测试设备应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5.1.2 检测场所
除另有规定外,检测场所应符合GB/T 2421.1—2008 的要求,所有的测试应在下列作为测试标准的大气条件下进行:
5.1.2.1 检验场地的各个观测点应位于周围无显著电磁信号干扰且收测点位周围环视高度角10°以上无障碍物的地方。
5.1.2.2 检验应在卫星的几何定位因子PDOP<6的情况下进行。
5.1.2.3 检验场地各个观测点的CGCS2000中国大地坐标系的坐标分量绝对精度应优于0.50 m,(超短基线精度应优于10 mm);或者参考接收天线相位中心的位置(坐标)测定精度应比被检验设备精度指标高一个数量级或三倍。
5.1.3 工作状态
5.1.3.1 检验时观测数据的采集应在定时型终端正常工作的情况下进行。
5.1.3.2 测试期间施加于定时型终端的电源电压应为终端要求的额定电压。
5.2.1 按照定时型终端产品使用说明书,通过目测或手感方法检查产品的组成与结构。结果应符合4.1.1的要求。
5.2.2 用卡尺检测定时型终端的结构尺寸,用天平测量其重量。结果应符合4.1.2的要求。
5.2.3 通过目测检查产品的表面是否有划痕、裂缝和变形。通过实际操作,检验产品的一般操作性能、软件、数据链的工作情况及连接部件的连接紧密程度。结果应符合4.1.3要求。
5.2.4 通过实际操作,检验产品的接口,结果应符合4.1.4要求。
5.3.1 自检测
加电检验定时型终端有无自检测功能,当出现故障时有无故障报警提示信息;逐渐降低定时型终端的电源电压,观察定时型终端的工作情况,并观察定时型终端能否进行低电压报警。结果应符合4.2.1的要求。
5.3.2 系统完好性信息处理
通过实际操作接收,查看终端能否正确输出“北斗系统完好性”监测信息,并与合格的参照定时终端的输出信息相比较,作出判断。结果应符合4.2.2要求。
5.3.3 状态监测
对终端加电,正常工作时,观察能否实时监测,并给出相应的视觉和(或)音响提示信息。结果应符合4.2.3要求。
5.3.4 单向定时
对终端加电,正常工作时,与参照定时终端比较,观察能否输出正确的BDT或UTC的时间信息(TOD时间、日期)、时标信号(即PPS)。结果应符合4.2.4要求。
5.3.5 双向定时
对RDSS双向定时终端加电,正常工作时,观察能否输出正确的BDT或UTC时间信息(TOD时间、日期)、时标信号(即PPS)。结果应符合4.2.5要求。
5.3.6 参数设置
通过实际操作,检验定时型终端能否改变“天线位置”和“设备时延改正”等参数、能否进行信息设置。结果应符合4.2.6要求。
5.3.7 信息显示
5.3.7.1 通过实际操作,让定时型终端正常工作,观察北斗终端设备显示的信息情况。结果应符合4.2.7.1要求。
5.3.7.2 在定时型终端正常工作时,人为制造以下故障:电源电量不足、数据存储故障、数据链通信故障、卫星跟踪故障,观察定时型终端显示的故障信息情况。结果应符合4.2.7.2要求。
5.3.8 数据输出
通过实际操作,与合格的参照终端比较,检验定时型终端输出数据是否正确。结果应符合4.2.8要求。
5.3.9 数据和信息保存
终端正常工作后,断开电源1 min,重新开机,查看应保存的数据和信息是否存在,与参照的标准时间比较,终端显示的RTC时间是否正确。结果应符合4.2.9要求。
5.4.1 电源检验
外接电源,让定时型终端正常工作,记录下连续工作的时间,是否大于24 h。分别对定时型终端的电源进行电流、电压变化试验,在定时型终端标定电压工作状态下,人为地将供电电源的电压在此基础上先后降低和升高10%,并分别维持20 min,观察定时型终端的工作情况和对观测结果的影响。结果应符合4.3.1要求。
5.4.2 接收灵敏度检验
将被测设备按图1所示连接,设备置于测试转台并连接好控制线缆。设置测试系统播发卫星信号,功率按4.3.3的要求设定,查看设备是否能接收到信号。结果应符合4.3.2要求。
图1 设备测试连接示意图
5.4.3 接收信号功率范围检验
此项测试可以和5.4.2同时进行。测试方法参见5.4.2,查看接收到信号时的功率范围。结果应符合4.3.3的要求。
5.4.4 发射信号EIRP值检验
此项测试可以和5.4.2同时进行测试。测试方法参见5.4.2,则接收信号功率范围应满足4.3.3的要求。结果应符合4.3.4的要求。
5.4.5 发射信号带外抑制检验
将北斗 RDSS 双向定时终端与测试用计算机连接好,应用对应的测试平台和测试工具,采用操作演示法进行检查其抑制响应功能,检验结果应符合4.3.5的要求。
5.4.6 首次定位时间检验
将被测设备按图1所示连接,设备置于测试转台并连接好控制线缆。设置测试系统播发北斗信号,功率按4.3.3的的要求设定,利用测试系统测出设备从加电开机到输出锁定指示所需时间,进行10次测试。测试最大值应满足4.3.6的要求。
5.4.7 失锁重捕获时间检验
将被测设备按图1所示连接,设备置于测试转台并连接好控制线缆。设置测试系统播发B1频点信号,卫星功率按4.3.3的的要求设定,设备正常工作。信号中断30s后恢复,利用测试系统测出从恢复信号到设备输出锁定指示所需时间,进行10次测试。测试最大值应满足4.3.7的要求。
也可通过实际操作,在信号满足灵敏度要求的条件下,短时间(30 s内)人为(20次)使接收设备失锁,测量重新定位所需的时间是否不大于5s,统计评估。测试最大值应满足4.3.7的要求。
5.4.8 接收通道数检验
此项测试可以和5.4.2同时进行测试。测试方法参见5.4.2。统计设备能同时上报导航电文的卫星数目。结果应满足4.3.8的要求。
5.4.9 设备时延检验
用专用测试系统按测试规范进行检验测试;或用时刻比对分析法测量被测定时型终端(具有PPS输出)相对于设备时延已知定时型终端相对定时偏差。结果应满足4.3.9的要求。
5.4.10 定时精度检验
采用时刻比对法测量检验定时精度,设备连接参见图2。
图2 时刻比对法设备连接图
时刻比对法测量的方法和步骤如下:
1)按公式(1)计算平均值。
………………………………………… (1)
式中:
——被测PPS相对参考设备PPS时间差的平均值,单位为纳秒(ns);
——被测PPS相对参考设备PPS在时刻i的时间差,单位为纳秒(ns);
——参考设备PPS与BDT或UTC时间差,单位为纳秒(ns);
——为天线电缆时延,单位为纳秒(ns);
——为被测设备输出PPS的电缆时延,单位为纳秒(ns);
——为参考设备输出PPS的电缆时延,单位为纳秒(ns);
m ——观测次数。
2)按公式(2)计算定时标准偏差。
…………………………… (2)
式中:
为定时标准偏差,单位为纳秒(ns)。
3)按公式(3)计算定时精度 。
………………………………………………………………… (3)
计算结果应满足4.3.10的要求。
5.4.11 守时偏差检验
检验测量授时终端的守时偏差,参照5.4.10的规定进行,用守时时间段内,起止时刻被测终端的PPS输出信号相对于标准时间频率源的时间差的变化量表征。
5.5.1 温度检验
北斗定时终端的高低温工作检验,应分别按照对应的GB/T 12858-1991中5.2.3或GB/T 12267-1990中14.1. 1,以及GB/T 12858-1991中4.2.3或GB/T 12267-1990中14.3.1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其存储环境温度检验,应分别按照对应的GB/T 12858-1991中5.2.2或GB/T 12267-1990中14.1.2,以及GB/T 12858-1991中4.2.2 或GB/T 12267-1990中14.3.2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其检验结果应符合4.4.1条的要求。
5.5.2 振动检验
各型北斗定时终端在以下对应规定的振动试验方法进行:
其检验结果应符合4.4.2条的要求。
5.5.3 外壳防护检验
北斗定时终端的外壳防护试验方法,应按照GB 4208—2008中13.4和GB 4208-2008中14.2.5中的规定试验方法进行,其检验结果应符合4.4.3条的要求。
5.5.4 湿热检验
各型北斗定时终端在以下对应规定的湿热试验方法进行:
其检验结果应符合4.4.4条的要求。
北斗授时终端的电磁兼容性检验,应按照GB/T 17626.3—2006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测试,其检验结果应符合4.5条的要求。
北斗定时终端的可靠性鉴定和可靠性验收试验按照GB/T 5080.7—1986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试验,其试验结果应符合4.6条的要求。
5.7.1 检验方案
可靠性试验方案,根据生产批量的多少和承制方可能提供的试验条件,由承制方和使用方按照下述试验方案协商确定:
a) 在定型时进行可靠性检验试验,验证产品是否达到规定的可靠性要求,其试验方案可选用GB/T 5080.7-1986中如表2所示对标准型定时截尾试验方案;
表2 标准型定时截尾方案
决策风险% |
鉴别比 d=θ0/θ1 |
试验时间 (θ1的倍数) |
允许故障 |
|||
名义值 |
实际值 |
|||||
α |
β |
α′ |
β′ |
|||
20 |
20 |
17.5 |
19.7 |
3.0 |
4.3 |
≤2 |
b) 在批量生产验收且不需要估计MTBF的真值时,应以预定的判决风险率(α、β),对规定的MTBF值作合格与否的判断。试验方案可选用GB/T 5080.7—1986中的序贯试验方案。
5.7.2 受试样本的数量
当批量在20台~100台之间(含100台)时,采用全数可靠性试验方法,当批量超过100台时,按100台进行。可靠性检验受试样本的数量也可以在有关合同中规定或者由承制方和使用方商定;其受试样本的数量宜按照表3选取最佳受试样本的数量。
表3 最佳受试样本的数量推荐表
批量大小 |
最佳样本数 |
1~3 |
全部 |
4~50 |
4 |
50~100 |
8 |
5.7.3 失效判决
失效准则按照GB/T 5080.1—1986中9.2的规定执行。
北斗定时终端的产品检验分为两类: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
6.2.1 检验时机
型式检验的目的是验证产品的各项功能和性能已经全部达到规定的要求。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6.2.2 检验样品数量
型式检验的受试产品应从提交型式检验批次的产品中随机抽取,随机抽取的受试产品数量不应少于两台(套),或符合有关合同的规定或者由承制方和使用方商定。
6.2.3 检验项目及顺序
检验项目及检验顺序,原则按表4中所列出的检验项目和顺序进行;亦允许不同的检验项目采用不同的受试产品数量进行。在征得订购方同意后,可以裁减其检验项目或调整部分检验项目的顺序。
表4 检验项目和顺序表
序号 |
检验项目 |
型式检验 |
出厂检验 |
检验要求(章条) |
检验方法(章条) |
---|---|---|---|---|---|
1 |
终端组成 |
● |
● |
4.1.1 |
5.2.1 |
2 |
尺寸及质量 |
● |
— |
4.1.2 |
5.2.2 |
3 |
外观 |
● |
● |
4.1.3 |
5.2.3 |
4 |
接口 |
● |
— |
4.1.4 |
5.2.4 |
5 |
自检测 |
● |
— |
4.2.1 |
5.3.1 |
6 |
系统完好性信息处理 |
● |
— |
4.2.2 |
5.3.2 |
7 |
状态监测 |
● |
● |
4.2.3 |
5.3.3 |
8 |
单向定时 |
● |
● |
4.2.4 |
5.3.4 |
9 |
双向定时 |
● |
● |
4.2.5 |
5.3.5 |
10 |
参数设置 |
● |
● |
4.2.6 |
5.3.6 |
11 |
信息显示 |
● |
● |
4.2.7 |
5.3.7 |
12 |
数据输出 |
● |
● |
4.2.8 |
5.3.8 |
13 |
数据和信息保存 |
● |
● |
4.2.9 |
5.3.9 |
14 |
电源 |
● |
● |
4.3.1 |
5.4.1 |
15 |
接收灵敏度 |
● |
● |
4.3.2 |
5.4.2 |
16 |
接收信号功率变化范围 |
● |
● |
4.3.3 |
5.4.3 |
17 |
发射信号EIRP值 |
● |
● |
4.3.4 |
5.4.4 |
18 |
发射信号带外抑制 |
● |
● |
4.3.5 |
5.4.5 |
19 |
首次定位时间 |
● |
● |
4.3.6 |
5.4.6 |
20 |
失锁重捕获时间 |
● |
● |
4.3.7 |
5.4.7 |
21 |
跟踪通道数 |
● |
— |
4.3.8 |
5.4.8 |
22 |
设备时延 |
● |
● |
4.3.9 |
5.4.9 |
23 |
定时精度 |
● |
● |
4.3.10 |
5.4.10 |
24 |
守时偏差 |
● |
● |
4.3.11 |
5.4.11 |
25 |
温度 |
● |
△ |
4.4.1 |
5.4.1 |
26 |
振动 |
● |
△ |
4.4.2 |
5.4.2 |
27 |
外壳防护湿热 |
● |
△ |
4.4.3 |
5.4.3 |
28 |
湿热 |
● |
— |
4.4.4 |
5.4.4 |
29 |
电磁兼容性 |
● |
— |
4.5 |
5.6 |
30 |
可靠性 |
△ |
△ |
4.6 |
5.7 |
注:“● ”表示检验的项目;“—”表示不检验的项目;“△”表示按订购方与承制方商定的协议进行检验的项目。 |
6.2.4 合格判据
按6.2.3规定的检验项目检验后全部符合要求时,判定该产品的型式检验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6.2.5 重新检验
若型式检验中出现不合格项,应停止检验,生产方应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分析,查明缺陷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后,可继续进行检验。若继续检验项目合格,且所有检验项目检验后全部符合要求时,则判定为该产品的型式检验合格。若继续进行检验时仍有检验项目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时,可根据产品质量特性及其与要求不符合的严重程度,由产品鉴定方决定继续采取纠正措施或判定型式检验为不合格。
6.3.1 组批规则
出厂检验在提交批量生产的产品之后进行,出厂检验为提交产品的全数检验,或逐批的抽验检验。同一批的产品应具有相同的型号、种类、等级、结构和尺寸,且生产条件和生产时间基本相同。
6.3.2 检验项目及顺序
出厂检验项目及检验顺序,原则按表4中所列出的检验项目和顺序进行;亦允许在各产品中检验不同的项目。合同要求时,或因时间和检验设备等原因,在征得订购方同意后,可以进行裁减和调整部分检验项目及检验顺序。
6.3.3 不合格的分类
按检验项目的质量特性及其不符合的严重程度分为A类、B类、C类不合格(见附录A)。含有一个以上不合格项目的单位产品,称为不合格品。按不合格类型可以分为A类、B类、C类不合格品。
6.3.4 检验方案
全数检验是对提交首批批量生产的产品之后,对提交产品进行逐台(套)的检验。
逐批的抽验检验是对提交批量生产的产品已经进行过全数检验,且全数检验合格之后,对下一批提交的批量生产产品,进行逐批的抽验检验。
除非另有规定,逐批的抽验检验的抽样方案按GB/T 2828.1—2003中规定的一般检验水平Ⅱ,一次抽样正常检验方案,其接收质量限(AQL)分别是:A类不合格品为0.65;B类不合格品为6.5;C类不合格品为15。
逐批的抽验检验中的转移规则,按照GB/T 2828.1—2003中9.3转移规则处理。一次抽样方案和接收质量AQL,见表5所示。
表5 一次抽样方案和接收质量限
批量产品数量 的范围 (台、套) |
正常检查 |
加严检查 |
放宽检查 |
|||||||||
抽样 样本 数量 |
AQL= 0.65 |
AQL= 6.5 |
AQL= 15 |
抽样 样本 数量 |
AQL= 0.65 |
AQL= 6.5 |
AQL= 15 |
抽样 样本 数量 |
AQL= 0.65 |
AQL= 6.5 |
AQL= 15 |
|
Ac Re |
Ac Re |
Ac Re |
Ac Re |
Ac Re |
Ac Re |
Ac Re |
Ac Re |
Ac Re |
||||
2~8 |
2 |
0 1 |
0 1 |
1 2 |
2 |
0 1 |
0 1 |
1 2 |
2 |
0 1 |
0 1 |
1 2 |
9~15 |
3 |
0 1 |
0 1 |
1 2 |
3 |
0 1 |
0 1 |
1 2 |
2 |
0 1 |
0 1 |
1 2 |
16~25 |
5 |
0 1 |
1 2 |
2 3 |
5 |
0 1 |
1 2 |
1 2 |
2 |
0 1 |
1 2 |
1 2 |
26~50 |
8 |
0 1 |
1 2 |
3 4 |
8 |
0 1 |
1 2 |
2 3 |
3 |
0 1 |
1 2 |
2 3 |
51~90 |
13 |
0 1 |
2 3 |
5 6 |
13 |
0 1 |
1 2 |
3 4 |
5 |
0 1 |
1 2 |
3 4 |
91~150 |
20 |
0 1 |
3 4 |
7 8 |
20 |
0 1 |
2 3 |
5 6 |
8 |
1 2 |
2 3 |
5 6 |
151~280 |
32 |
0 1 |
5 6 |
10 11 |
32 |
0 1 |
3 4 |
8 9 |
13 |
1 2 |
3 4 |
6 7 |
281~500 |
50 |
1 2 |
7 8 |
14 15 |
50 |
1 2 |
5 6 |
12 13 |
20 |
1 2 |
5 6 |
8 9 |
501~1200 |
80 |
1 2 |
10 11 |
21 22 |
80 |
1 2 |
8 9 |
18 19 |
32 |
2 3 |
6 7 |
10 11 |
1201~3200 |
125 |
2 3 |
14 15 |
21 22 |
125 |
1 2 |
12 13 |
18 19 |
50 |
3 4 |
8 9 |
10 11 |
注:Ac为接收数,Re为拒收数。 |
6.3.5 合格判据
产品按表4规定的项目进行全数检验时,其检验结果中的A类、B类、C类这三类不合格品比例数均不大于其合同规定的比例时(如合同无规定, A类、B类、C类这三类不合格品比例数分别默认为3%、8%、20%),则判定产品的出厂检验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逐批的抽验检验时,其检验结果中的A类、B类、C类这三类不合格品数均不大于表5对应规定的拒收数,则判定产品的出厂检验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6.3.6 重新检验
若检验到一台(套)产品的一个项目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时,该台(套)产品的出厂检验停止,生产方应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分析,查明缺陷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后,可继续进行检验。当所有检验项目检验后全部符合要求时,则判定为该产品的出厂检验合格。同一台(套)产品若在第三次检验仍出现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时,则判定该台(套)产品不合格,订购方拒收该台(套)产品。
7.1.1 产品标志
在产品的显著位置应具有铭牌标志,标明产品的产品名称、型号、序列号或生产批号、制造商以及商标等信息。
7.1.2 包装标志
包装箱上应具有保护产品必须的指示性标志和警示标志,以及收发货、包装储运图示标志等必要标志。所使用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产品的包装应符合GB/T 13384-2008的规定;
包装箱内应内置防震缓冲材料,使包装件能承受GB/T 4857.5的跌落试验,试验后不应有机械损伤或电性能指标缺陷;
包装箱内应具备:装箱单、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
包装有产品的包装箱应存放在产品成品库。产品成品库和贮存地点应自然通风和防潮,环境温度为-15℃~45℃,相对温度不超过80%(+45℃)。
包装好的产品适用于公路、铁路、水路及空中等单一运输或上述任何一种组合的运输。但在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雨淋、防震以及安全措施。
使用说明(书)的编写应符合GB/T 5296.1-1997的规定并提供下列有关信息: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产品不合格分类
表A.1 产品不合格分类表
序号 |
检查项目 |
不合格内容 |
不合格分类 |
||
A类 |
B类 |
C类 |
|||
1 |
终端组成 |
|
√
|
√ |
√ |
2 |
尺寸与质量 |
|
|
|
√ |
3 |
外观 |
|
√ |
|
√
|
4 |
接口 |
|
|
√ |
|
5 |
自检测 |
|
|
√
|
√ |
6 |
系统完好性 信息处理 |
|
√ |
|
|
7 |
状态监测 |
|
|
|
√ |
8 |
单向定时 |
|
√ |
|
|
9 |
双向定时 |
|
√ |
|
|
10 |
参数设置 |
|
√
|
√ |
|
11 |
信息显示 |
|
√
|
|
√
√ |
12 |
数据输出 |
|
|
√
√ |
√ |
13 |
数据和 信息保存 |
|
|
√
√ |
√ |
14 |
电源 |
|
|
√
√
√ |
|
15 |
接收灵敏度 |
|
|
|
√ |
16 |
接收信号 功率变化范围 |
|
|
|
√ |
17 |
发射信号EIRP值 |
|
|
|
√ |
18 |
发射信号 带外抑制 |
|
|
√ |
|
19 |
首次 捕获时间 |
|
|
√ |
|
20 |
失锁重 捕获时间 |
|
|
√ |
|
21 |
跟踪通道数 |
|
√ |
|
|
22 |
设备时延 |
|
|
√ |
|
23 |
定时精度 |
|
√ |
|
|
24 |
守时偏差 |
|
√ |
|
|
25 |
温度 |
|
|
√
|
√ |
26 |
振动 |
|
|
√ |
|
27 |
外壳防护 |
|
|
√ |
|
28 |
湿热 |
|
|
√ |
|
29 |
电磁兼容性 |
|
|
|
√ |
30 |
可靠性 |
|
|
|
√ |
31 |
标志 包装 |
|
|
√ |
√
|